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57號
TCDV,107,司催,57,2018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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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7號
聲 請 人 王秀春即行彩花店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詳載票據種類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如為影本
  ,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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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