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8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陳宏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肆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柒萬肆仟貳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
當期收取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
,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
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陸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
月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伍仟貳佰參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按月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
為限。
㈣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