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70號
TCDV,107,司促,770,201801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吳雅君
債 務 人 吳景宏
債 務 人 張麗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叁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雅君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吳景宏
  張麗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借款本
  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97872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
  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
  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㈡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
  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
  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
  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吳雅君自106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
  今尚欠118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吳
  景宏張麗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智凱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77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景宏、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11832 │雅君、張麗│8月01日起  │      │一五     │
│  │元  │束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景宏、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832 │雅君、張麗│9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束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