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741號
TCDV,107,司促,741,2018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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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41號
債 權 人 陳寶錦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涼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
  ㈢陳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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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