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顯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捌佰捌拾陸元,
及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整自民國九
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
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整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
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
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黃顯權於095年06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
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5年12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17,886元整未為
清償(含消費款215,255元整及違約金2,631元整),雖
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
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
215,255元整自096年01月2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2%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元整。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