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20號
債 權 人 大弘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薇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閔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委任債權人代為訂購汽車材料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