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620號
TCDV,107,司促,620,201801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20號
債 權 人 大弘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薇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閔嵐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提出債務人委任債權人代為訂購汽車材料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1/1頁


參考資料
大弘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