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20號
債 權 人 陳美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建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指印代替)。
㈡請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
㈢陳報本件是否有部分清償?如是,請查報已清償金額及未
清償金額各為何?
㈣確認請求利息自106年2月17日起算之依據為何?(與請求
原因事實約定清償期106年4月17日不一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