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04號
債 權 人 宋淑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金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臺中市私立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中心之組織型態為獨
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
㈡若「臺中市私立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中心」為合夥組織,
應另行提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契約書,
當事人為「臺中市私立愛老郎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㈢提出債務人積欠32,140元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