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26號
債 權 人 林鴻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濠志即俊鋒企業社、陳秀準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多數債務人之債務類型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