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426號
TCDV,107,司促,426,2018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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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26號
債 權 人 林鴻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濠志即俊鋒企業社陳秀準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多數債務人之債務類型為何?
  ㈡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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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