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號
債 權 人 三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照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許惠英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林照洋為三中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
。
㈡補債務人許惠英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
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未遮蔽建物所有權人姓名之不動產登記謄本。
㈣陳報債務人積欠外牆拉皮75,288元及存證信函93元之釋明
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