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3號
債 權 人 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孝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宥帆即陳鼎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個人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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