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徐政毅即徐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零陸拾捌元,及
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徐政毅於民國91年08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
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6年
12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65,068元整
,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
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
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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