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87號
TCDV,107,司促,287,2018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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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8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徐政毅即徐三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零陸拾捌元,及
  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捌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徐政毅於民國91年08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
   2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
   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6年
   12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365,068元整
   ,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
   之必要。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對
   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
   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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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