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42號
TCDV,107,司促,2442,2018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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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42號
債 權 人 許文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裕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住所地址。
  ㈢陳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㈣陳報本件請求金額。
  ㈤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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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