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42號
債 權 人 許文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裕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㈡陳報債務人住所地址。
㈢陳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
㈣陳報本件請求金額。
㈤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