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33號
債 權 人 曹安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游培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游坤賜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明抛棄繼承之法院查詢公文
或其他釋明文件。
㈣確認本件對債務人請求標的內容是否僅限於繼承所得遺產
範圍內為限,負連帶清償責任。(因原因事實所述與請求
標的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