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54號
TCDV,107,司促,2154,201801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5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莊宏林即莊吉喆即莊吉川
債 務 人 莊梅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零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借款人莊宏林莊吉喆莊吉川於民國93年5月21日
    協同連帶保證人莊梅秀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20,000元
    整,約定於民國98年5月2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2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279,008元,逾欠
    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8條約定借款人不
    依約清償本金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業已喪失期
    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
  款約定書影本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為求
  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訊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