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51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陳涵瑜
債 務 人 倪瑞蓮
債 務 人 鄭啟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伍仟玖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倪瑞蓮於民國93年5月21日協同其餘債務人鄭啟
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
約定於民國98年5月2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
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
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可證。
(二)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4年3月23日,目前尚欠本
金435,950元,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
書第8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相對期限利益,今債
務人依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
本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定
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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