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137號
TCDV,107,司促,2137,201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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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137號
債 權 人 東家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呂英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玉鵬陳聖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呂英石現為東家大樓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證明文件
   (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等)。
  ㈡提出債務人簡玉鵬陳聖師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
   欄皆請勿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
   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何款
   項向債務人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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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