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44號
債 權 人 清境茲心園山莊即張武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胡德志、廖月雲、盧建佑、金甌營造有
限公司、胡祥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對債務人廖月雲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狀附借據、支
票均無其簽章)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壹佰零壹萬
伍仟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