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78號
債 權 人 張武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振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簽章(印文不清晰)。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附表之利息起算日有誤)。
㈢確認原因事實記載「借款50萬元,合計共350000元,」是
否有誤。
㈣請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
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