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707號
TCDV,107,司促,1707,201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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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07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 務 人 昇燕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銘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伍佰陸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佰肆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昇燕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
  ,代表門號0906930322,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
  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00145元,專
  案補償款52416元,共計新臺幣152561元未作繳納。本件是
  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
  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催收系統畫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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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燕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