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1號
TCDV,107,司促,161,201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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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馬鳳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叁佰叁拾捌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馬鳳玲於民國95年5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
  90338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
  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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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