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陳學鼎即陳文國
債 務 人 王秀滿
債 務 人 陳柏壬即陳金角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柏壬即陳金角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金角之
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學鼎即陳文國、王秀滿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柒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學鼎即陳文國前就讀朝陽科技大學時,邀
案外人陳金角與債務人王秀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
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184352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
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
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
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
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陳學鼎即陳文國自106年09月02日起即未依
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1377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債務人王秀滿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另陳金角於102年11月30日死亡,債務人
陳柏壬即陳金角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金角之
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臺幣1377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貸放出查詢、家事法庭函、除戶+
現戶謄本、繼承系統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60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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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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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秀滿、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137720│柏壬即陳金│8月02日起 │ │ │
│ │元 │角之繼承人│ │ │ │
│ │ │、陳學鼎即│ │ │ │
│ │ │陳文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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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秀滿、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7720│柏壬即陳金│9月0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角之繼承人│ │ │百分之十,逾期│
│ │ │、陳學鼎即│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陳文國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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