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60號
TCDV,107,司促,160,201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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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靜如
債 務 人 蔡維娜
債 務 人 蔡博全
債 務 人 林純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柒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蔡維娜前就讀國立台北大學邀同債務人蔡博全、林
  純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8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33,01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蔡維娜自民國106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125,17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蔡博全林純均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
  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利率
  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6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純均、蔡│自民國106年0│至民國106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125,17│博全、蔡維│7月01日起  │2月05日止  │一五     │
│  │6元  │娜    ├──────┼──────┼───────┤
│  │   │     │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2月06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純均、蔡│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5,17│博全、蔡維│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娜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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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