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周乃文
債 務 人 周丕康
債 務 人 葉家杏即葉惠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伍佰零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周乃文前就讀吳鳳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周丕康、
葉家杏即葉惠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
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7筆,共計
新臺幣452,440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
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戴;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
,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
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
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
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
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周乃文自民國106年10月2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79,502元,及自
民國106年0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
,與自民國106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周丕康、葉家杏即葉惠琴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鑑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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