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49號
TCDV,107,司促,1449,2018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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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49號
債 權 人 欣達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美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葳格學校財團法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聲請狀上漏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法定
  代理人之相關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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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達石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