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39號
TCDV,107,司促,1439,20180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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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9號
債 權 人 張勝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銘銓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 ,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 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修法理由參照)。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 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所謂 能「即時調查」,係指債權人於聲請時應「同時提出」可供 法院隨時調查之證據,如未同時提出,法院並無命補正之必 要(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453號裁定參照)。二、查本件債權人所提本票未記載發票日而為無效票據,前經本 院於民國107年1月16日裁定通知債權人補正請求之釋明,迄 未補正,未能盡釋明責任,債權人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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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