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439號
TCDV,107,司促,1439,201801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9號
債 權 人 張勝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銘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6年1月10日之記載
   是否有誤?(早於借款日民國106年10月13日)
  ㈡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6年10月3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㈢請求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