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9號
債 權 人 張勝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銘銓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6年1月10日之記載
是否有誤?(早於借款日民國106年10月13日)
㈡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06年10月30日」起算之依據為何?
㈢請求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