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3號
債 權 人 胡東和即欣建土木包工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百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如有誤載,請查明更正(與三張支票金
額總合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零參佰元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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