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31號
債 權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國宏興業有限公司、陳永仁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國宏興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
106年7月14日府授經商字第1060796508號函准廢止,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
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陳報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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