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6號
債 權 人 惠宇富山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天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育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及債務人管理費繳款明細表。
㈡請求利息百分之十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委會規約影本全
部。
㈢門牌號碼為台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12之第一類
建物登記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