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4號
債 權 人 陳敏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振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台端欲聲請之程序為民事起訴或督促程序(台端
之聲請狀為民事起訴狀,原因事實請求核發支付命令)。
㈡如台端欲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
㈢確認原因事實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原因事實記載之相對人為「邱瑞福」與當事人資料及證物
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