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33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陳琮勛
債 務 人 陳瑞祥
債 務 人 曾東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零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琮勛於民國(下同)93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時
,邀同債務人陳瑞祥、曾東美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
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800,000(下同)元整,
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52,842元,
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99年03
月08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
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6年10月08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30,001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
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
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
,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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