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8號
債 權 人 三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照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宏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催繳相關釋明資料(如:存證信函)並提出存證費101
元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社區之報備證明及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會議記錄。
㈢提出臺中市○區○○路000號底一層之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公務用第一類可顯示債務人陳宏瑜之身分證字號)。
㈣提出債務人陳宏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