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95號
TCDV,107,司促,1295,2018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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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5號
債 權 人 今元製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振豐鋼模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製作模座加工之釋明資料。(如:
   契約書影本、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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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今元製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豐鋼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