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95號
債 權 人 今元製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茂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振豐鋼模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委託債權人製作模座加工之釋明資料。(如:
契約書影本、發票或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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