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206號
TCDV,107,司促,1206,2018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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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20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佳蘭吳政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內容清晰之契約影本(狀附契約影本手寫部分模糊不清)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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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