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壯吉
債 務 人 劉邦晟
債 務 人 洪嘉陽
一、㈠債務人劉邦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伍佰捌
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如對債務人劉邦晟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洪嘉陽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劉邦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零陸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十二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應計收手續費新臺幣
壹仟柒佰肆拾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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