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72號
TCDV,107,司促,1072,2018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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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 務 人 謝燕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柒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謝燕玲於民國92年06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契約
   ,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
   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
   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
   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
   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
   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213,765元(含本金58,800元、利息154,965元)及其中
   58,800元自民國106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
   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民
   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
   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07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謝燕玲  │民國106年12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58800 │     │月25日   │      │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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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