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1號
債 權 人 孫筱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因請求標的金額340,358元與原因
事實金額340,458元,二者不相符)
㈡請提出債務人承認會帳之代墊款之釋明資料(除網路Line
以外資料)。
㈢陳報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