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4號
TCDV,107,司促,104,201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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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號
債 權 人 日盛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成駿
代 理 人 林秋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姚于涵即木子李食所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本件請求之證據資料(聲請狀載原因事實為借款,惟
   狀附證據資料為買賣契約書)。
  ㈡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
  ㈢利息起算日自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起算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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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