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4號
TCDV,107,勞訴,4,2018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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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何秋香
被   告 百州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特別休假
工資3,399 元、加班費15,000元、資遣費10,813元、開立非自願
離職證明,並提繳6,236 元至原告勞保局退休金專戶,關於財產
權上之請求合計35,448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另
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000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但勞工或工會提起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
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原告請求工資
部分,不足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暫免徵收二分
之一即500 元。本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 元,經扣除暫免
徵收500 元後,目前應徵3,50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 元,
尚欠2,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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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州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