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29號
TCDV,107,勞訴,29,2018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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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9號
原   告 胡嘉凌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士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 8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1 月11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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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爾蘭商速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