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7年度,23號
TCDV,107,勞執,23,2018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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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23號
聲 請 人 黃曼怡
相 對 人 格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真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07年1月3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3442H971)調解結果,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53,468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經臺中市政府勞工 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於民國107年1月3日調解成立,詎 相對人未依調解結果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53,468元, 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指派調解人調解,於107年1月3日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相 對人同意於107年1月5日給付聲請人薪資53,468元(積欠工 資24,116元+積欠工資15,000元+資遣費6,250元+10天預 告工資8,333元+應休未休工資104元-員工勞保自負額335 元=53,468元),有聲請人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 議調解紀錄(案號:3442H971)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對聲 請人負有上開調解結果所載之給付義務。茲聲請人以相對人 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 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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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格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