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645號
TCDV,106,重訴,645,201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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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64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   告 李賢模即成享化粧品工廠
被   告 陳秀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柒萬壹仟陸佰捌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玖佰捌拾參萬伍仟伍佰參拾貳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貳仟玖佰伍拾萬陸仟伍佰玖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李賢模即成享化粧品工廠陳秀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本院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李賢模即成享化妝品工廠均以陳秀龍為連帶保證人,分 別向原告⑴辦理一般放款額度為新臺幣(下同)2110萬元, 約定額度動用期間自民國104年7月23日起至117年7月23日止 ,被告李賢模即成享化妝品工廠在該期間內,分別貸放1000 萬元、1110萬元,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1.27%( 目前合計年利率為1.07% +1.27%=2.34%)之機動計息;⑵借 款800萬元,借款期間自104年7月23日起至119年7月23日止 ,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利率0.97%(目前合計年 利率為1.07% +0.97%=2.04%)之機動計息;⑶借款500萬元 ,借款期間自104年7月23日起至107年3月23日止,另於106 年3月28日簽訂增補借據展延到期日至109年3月23日止,約 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利率3.62%(目前合計年利率 為1.07% +3.62%=4.69%)之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 均願比照機動調整。以上放款並約定按月繳納本息,如有一 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等一次全部清償,並按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 約金。




㈡、詎被告李賢模即成享化妝品工廠使用之票據大量退票且未清 償註記,爰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及借據暨約定書之個別商 議條款第一條第㈣項之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 人得對其負一切債務主張視同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等一次全部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清償如聲明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等語,
㈢、並聲明: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9,506,596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⑵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假執行。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定 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1份、動 用額度申請書2份、借據2份、增補借據1份、交易明細查詢 、放款利率查詢及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2張等為證( 見苗院卷第19至77頁)。被告李賢模即成享化妝品工廠、陳 秀龍經本院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前開法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 主張之前開事實,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主張之上 開事實,應堪採信。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保證 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 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 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 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李賢模即 成享化妝品工廠向原告借款,然未依約清償,尚積欠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本金、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 而被告陳秀龍為連帶保證人,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 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清償責任,自屬有據。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另依職權准予被告於提供相當金額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計第一審裁判費271,688元,由敗訴之被告連 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有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附表
┌──┬──────┬───────┬─────┬───────────┐
│編號│借款本金(新 │利息計算期間 │約定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臺幣) │ │(年息) │ │
├──┼──────┼───────┼─────┼───────────┤
│ 1 │9,572,606元 │自民國106年5月│2.34% │自民國106年6月11日起至│
│ │ │10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 │
│ │ │ │ │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 │ │ │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 │
│ │ │ │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算。 │
├──┼──────┼───────┼─────┼───────────┤
│ 2 │10,561,607元│自民國106年5月│2.34% │自民國106年6月24日起至│
│ │ │23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 │
│ │ │ │ │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 │ │ │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 │
│ │ │ │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算。 │
├──┼──────┼───────┼─────┼───────────┤
│ 3 │7,668,569元 │自民國106年5月│2.04% │自民國106年6月24日起至│
│ │ │23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 │
│ │ │ │ │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 │ │ │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 │
│ │ │ │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算。 │
├──┼──────┼───────┼─────┼───────────┤
│ 4 │1,703,814元 │自民國106年6月│4.69% │自民國106年7月24日起至│
│ │ │23起至清償日止│ │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 │
│ │ │ │ │部份,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 │ │ │ │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 │
│ │ │ │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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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