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85號
TCDV,106,重訴,585,2018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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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58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蔡易道
      李明哲
被   告 鼎越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淑英
被   告 陳宇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肆拾陸萬壹仟玖佰伍拾元,及人民幣柒拾陸萬貳仟玖佰柒拾叁元伍角柒分,及如附表債權本金欄所示金額自如附表利息計算期間欄所示期間,按如附表利率欄計算之利息,及如附表債權本金欄所示金額自如附表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欄所示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起訴時,原起訴聲明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3,461,950元及人民幣762,973.57元,及如起訴狀所 附『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等語(見本院卷第4頁至第5頁),嗣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 準備程序當庭將起訴狀所附『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附表 』中原記載之「其餘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0%計 算;其餘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之20%計算」,均更 正為「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其逾期 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見本院卷第80頁反面 ),原告上開更正訴之聲明之內容,核屬更正法律上之陳述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鼎越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鼎越 公司)偕連帶保證人即被告吳淑英陳宇仲:(一)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5,000,000元,有訂立借據為據,借款期間自105



年7月27日起至108年7月27日止,利率按年息4. 87%機動計 算;(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71,000元,有訂立借據為據, 借款期間自105年7月27日起至108年7月27日止,利率按年息 3.41%機動計算;(三)向原告申請授信總額度美金150,000 元,約定額度動用有效期間自105年5月5日起至111年5月5日 止,並訂立授信契約書為據;期間內已動用額度借款人民幣 765,973.57元,利率均按年息5.6%機動計算。以上放款均約 定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並約定逾期在6個月 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 率20%計算違約金。而被告自106年7月起未依約繳納,且鼎 越公司於106年9月1日遭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依雙方 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計尚欠原告新臺幣3,461, 950元、人 民幣762,973.57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連帶 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
二、被告未於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影 本、授信契約書影本、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戶資料、 授信明細及交易明細查詢結果、放款利率查詢結果等件為 證(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50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除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 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即應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是原告前揭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另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 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 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 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 ,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 參照);而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



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 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 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條 及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洵屬有據, 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張美眉
附表
┌──┬───────┬───┬─────┬──────────────┐
│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計│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算期間│(年息)% │ │
├──┼───────┼───┼─────┼──────────────┤
│1 │新臺幣48,136元│自106 │3.41 │自106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 │ │年7月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27日起│ │利率10%計算;其逾期超過6個月│
│ │ │至清償│ │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日止 │ │ │
├──┼───────┼───┼─────┼──────────────┤
│2 │新臺幣 │自106 │4.87 │自106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 │3,413,814元 │年7月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27日起│ │利率10%計算;其逾期超過6個月│
│ │ │至清償│ │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日止 │ │ │
├──┼───────┼───┼─────┼──────────────┤
│3 │人民幣 │自106 │5.6 │自106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47,891.07元 │年8月8│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日起至│ │利率10%計算;其逾期超過6個月│
│ │ │清償日│ │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止 │ │ │
├──┼───────┼───┼─────┼──────────────┤
│4 │人民幣 │自106 │5.6 │自106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 │104,525.33元 │年8月 │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30日起│ │利率10%計算;其逾期超過6個月│
│ │ │至清償│ │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日止 │ │ │




├──┼───────┼───┼─────┼──────────────┤
│5 │人民幣 │自106 │5.6 │自106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189,819.7元 │年8月8│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日起至│ │利率10%計算;其逾期超過6個月│
│ │ │清償日│ │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止 │ │ │
├──┼───────┼───┼─────┼──────────────┤
│6 │人民幣 │自106 │5.6 │自106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235,639.11元 │年8月8│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日起至│ │利率10%計算;其逾期超過6個月│
│ │ │清償日│ │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止 │ │ │
├──┼───────┼───┼─────┼──────────────┤
│7 │人民幣45,921元│自106 │5.6 │自106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年8月8│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日起至│ │利率10%計算;其逾期超過6個月│
│ │ │清償日│ │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止 │ │ │
├──┼───────┼───┼─────┼──────────────┤
│8 │人民幣 │自106 │5.6 │自106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
│ │39,177.36元 │年8月8│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日起至│ │利率10%計算;其逾期超過6個月│
│ │ │清償日│ │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 │ │止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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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越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