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藍世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耀庭、藍羅錦枝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 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 萬0,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
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
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