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5號原 告 盧錠錫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高進棖律師複 代理人 陳恩瑩被 告 連錕顥(原名連振翔) 張國祥 溫承翰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被 告 溫正男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複 代理人 莊永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