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45號
TCDV,106,重訴,345,2018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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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原   告 盧錠錫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高進棖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恩瑩
被   告 連錕顥(原名連振翔)
      張國祥
      溫承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惠伶律師
被   告 溫正男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複 代理人 莊永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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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