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13號
原 告 順大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章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複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
被 告 吳宗翰
吳順欽
賴秀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秉翰律師
被 告 郭澄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2月26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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