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2號
TCDV,106,訴,42,2018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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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號
原   告 張金蓮
      曾張來好
      張金鳳
      張金鈴
      張蓮臻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律師
      莊家亨律師
原   告 張金鑾
      張國寳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張蓮臻
原   告 張東富
被   告 張國權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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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