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2號
原 告 張金蓮
曾張來好
張金鳳
張金鈴
張蓮臻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宣毅律師
莊家亨律師
原 告 張金鑾
張國寳
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張蓮臻
原 告 張東富
被 告 張國權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