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9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麒仕旅行社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
告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60,275元,並繳納裁判費
8,370元,惟原告於107年1月9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
付2,606,51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83
9元,原告僅繳納8,370元,尚欠18,4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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