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212號
TCDV,106,訴,2212,2018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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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12號
上訴人  王林金蓮
被上訴人 黃嬉娘
     王俊凱
     王加佳
     王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
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363萬2,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55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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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